繼續支付2年的社保,非居民也可以在廣州申請醫療救助!
18日,廣州市政府宣布修訂后的《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廣州居民因病重返貧困,在廣州工作的合格醫務人員和非廣州戶籍合格人員申請醫療救助。
每年需要的人數高達150,000人。
《辦法》澄清了享受醫療援助的人,包括廣州的比較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孤兒,特殊困難,社會福利機構,支持者,重癥殘疾人,三級或四級精神殘疾人,享受養老金補貼的特殊照顧受助人,死于或死于疾病的人民幸存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的家庭成員,以及未登記的學生。
另外,由于家庭經濟困難,在廣州工作并符合援助條件的醫療病人也可以享受醫療救助。具體而言,有需要的人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社會醫療保險的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支付;孤兒和特困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共同支付部分超過醫療保險報銷。限額費用由醫療援助支付100%。
其他困難人員基本醫療費用的共同支付部分和超過醫療保險報銷限額的費用,按下列比例補貼。
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部分將通過醫療救助支付90%,個人支付10%;
超過5萬元的部分將通過醫療援助支付80%,個人支付20%。
據報道,針對困難人群的每項醫療救助的比較高援助金額為15萬元(包括住院,門診單病,慢門,特殊項目救援費用)。
看到比較高醫療援助10萬的勇氣
對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受傷的人,《辦法》規定,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和其他合理的治療費用,經有關部門預繳后,可以申請醫療救助。搶救行為為90%,個人負擔為10%,比較大醫療救助金額為10萬元,是在勇敢行為后的12個月內。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廣州市戶也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在廣州工作,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并在申請醫療救助前在廣州繳納社會保險2年(包括醫療保險);
在指定醫療機構的疾病和治療的住院治療中,個人發生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度總收入的60%(醫療救助申請日的前12個月),以及申請人的家庭總資產很低。在規定的上限。
符合援助條件的戶籍的非廣州居民住院治療指定醫療機構的疾病。個人開支的基本醫療費用(包括標準支付費用)為醫療救助的70%和個人開支的30%。
其中,擁有中級技術人員職稱的員工,廣州的教師和專業工作者,均獲得80%的醫療救助和20%的個人支付。全年比較高醫療救助金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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